| http://news.liaoing.com 2007-3-18 来源: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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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石艳艳 通讯员 李红)从2月1日开始,我市将调整物业维修资金收费标准,由原来按购房款的2%收取,改为按每平方米30元收费。 据悉,此次调整是在借鉴外地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经验并广泛征求开发商、业主等多方意见基础上作出的。 据了解,2004年5月,我市开始实施住宅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主适用于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含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与改造。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将与售房单位签订维修资金缴纳约定;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资金,一部分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另一部分则需要购房者按规定向售房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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