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2007年7月份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调整,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统一执行到2007年6月底,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2006年底的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
1、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统一执行到2007年6月底止,自2007年7月份起按调整后的缴存额进行汇缴。
2、单位在核定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应按2006年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金额保留到元。但工资基数的核定,均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43元的3倍。
3、单位规范后的公务员津补贴标准比2006年预算安排增加部分,暂不作为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4、行政、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不进行调整,其他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5、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月缴存额为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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