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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府向广大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的政策性融资渠道,是当今社会受益面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以贷款利率低、还款方式灵活等优点,受到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欢迎。
然而,据市统计局2006年末数据显示,我市在岗职工人数约为32万人,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共10.4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32.18%,六县市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不到9.14%。
这样一项亲民、利民、富民的好制度、好政策,在发展普及过程中缘何难以阳光普照?
其一,部分单位领导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住房公积金制度普及面难以拓展,绝大多数职工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去年年底,市政府专门下发督办文件,要求六县市政府在2007年1月底前为财政供养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然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对关乎民生、民意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和重视程度并未引起县市政府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共鸣,而是强调县市财政是吃饭财政,无力安排住房公积金配套资金,或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还有部分单位仅收取了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单位配套部分却迟迟不到位,并且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致使职工虽缴了住房公积金,却享受不到其优惠政策。正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面的限制,导致住房公积金的扶贫、保障功能弱化,使收入偏低、家庭住房又困难的“双困户”购房愿望难以实现。
其二,公积金中心管理体制不顺,定位不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坚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从国家到省级却没有单独机构来管理住房公积金;在地市一级,主要承担决策职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仅仅依靠每年召开一次至两次会议,致使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及监管机构的决策职能也大多流于形式,管理中心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决策难题往往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同时,由于决策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风险隐患如不及时消除,不仅会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甚至会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其三,住房公积金未被列入基本保障项目。一些地方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对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险那样高。国家建设部等九部门下发文件,三令五申强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却很难真正引起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的重视。
其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阻力重重,无法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对拒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授予了行政处罚权,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案件寥寥无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说,由于没有一个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监管机构去强制执行,很难将应缴未缴单位诉诸法律。同时,法院还没有一个关于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案件受理的程序规定,收费标准、时限也是空白。
其五,住房公积金宣传不到位,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职工自我维权意识缺失。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独资及民营企业大量涌现。企业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虽然实行税前缴纳,但也会增加其生产成本,特别是企业民营化后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企业往往不会主动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也缺少应有的自我维权意识,当外来务工与进城务工人员占据劳动力市场主导地位、成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主体时,工资的低廉使职工不愿维护自身住房公积金的长远利益,而着眼于兑现工资,企业则以职工不愿扣缴为由不实行,这也是造成当前各类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该如何突破障碍,让更多人受益?
“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重在加大其行政执法力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低覆盖”是与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认识不到位分不开的,因此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把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作为对县市政府年度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同时,有关部门在出台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时,应增加企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惠及每个职工的、普遍享有的、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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