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报讯 (记者 张天负) “我和刘涛、窦晴等6户市民明明是从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鏶河分局(以下简称鏶河房管分局)手里买的商业房,可开发商却不愿按商业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还说我们获得房产证的过程不合法,我们当然不能答应了。”1月20日,洛阳市民关玉玲气愤地向本报反映了因买房引发的窝心事。 购房户 开发商不按政策补偿 2003年,关玉玲从鏶河房管分局手中买了位于市东关大街206号的一处商业用房,虽然该房曾是某医院的承租经营房,但她于2003年5月份购买、同年12月30日办理了房产证件。 开发商 被拆迁户买房不合法 然而,开发商——洛阳承大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承大公司)负责人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鏶河房管分局不该把直管和自管的公房出售给个人,因为他们公司2003年1月21日与鏶河区政府签订了“中州东路南片开发改造项目合同书”,按照1995年《洛阳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规定,“已列入旧城改造的”和“已改造为商业用房的”公有住房暂不准出售。承大公司认为,补偿本该给房管局,可现在却给了个人,这是国有资产在流失。 房管局 售房行为是合法的 “按《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不得买卖,而不是按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时间为准。再说了,我们也不知道开发商要开发,而拆迁公告是2004年10月11日发布的,我局是在此之前的2003年4月28日、5月12日写了出售2000多平方米自管和直管的公房的售房请示,市房管局当年5月13日作出了同意卖房的批复(洛房政[2003]62号文)。”鏶河房管分局局长刘林柱说,“需要说明的是,我局保存的62号文的日期是2003年5月13日,文件内容、公章都是真实的。” 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科李科长介绍说,1995年《洛阳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指的房改的福利房,鏶河房管分局是按政府要求、按市场价出售的公房,不属《洛阳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合法的。 拆迁事务所 希望开发商补偿到位 鏶河区拆迁事务所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承大公司拆迁范围3.7万平方米,到目前为止该公司补偿不到位的有30多户,缺口达五六百万元。 “希望承大公司能以拆迁开发的大局为重,按洛政[2003]3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尽快对拆迁户补偿到位。”该负责人说。 谈到关玉玲等几位购房户的补偿问题,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应以房产证为准,是商业房就按商业房的标准补偿,是个人的就该补偿给个人。然而,至记者发稿时,关玉玲等的补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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