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报洛阳讯 由于侵犯了别人的采光权,被告洛宁县某酒店被判一次性补偿原告刘天磊26448.4元。记者昨日从洛宁县法院获悉,洛阳首例采光权纠纷案件审理有果。 2001年4月,刘某在洛宁县城自己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成主楼三层、附楼二层的住宅楼。2004年,被告洛宁县某酒店不顾刘某的反对,在紧挨其住宅楼南边的土地上建成七层大楼,高度近30米。大楼北墙体距刘某所建住宅楼主楼南墙不足10米,距附楼仅3米。刘某认为该建筑物严重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便将该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建酒店与原告楼房之间的间距远远小于城市建筑规划的要求,因其高度使原告住宅楼一楼及二楼一年四季照不到阳光,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造成原告生活质量下降,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记者 侯伟胜 通讯员 谭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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