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比较多,具体对房地产企业有何影响? 大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部主任张彦立律师:2006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公司法》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设立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公司形式更加灵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且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人民币500万元。除一人公司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外,规定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还可在两年或5年内缴足。而这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仅仅是外资企业的专利,预计将会引发和带动新一轮的投资热潮,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和规范。 二、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将大量增加。鉴于新《公司法》对上述法律程序的简化,将加快房地产行业向集团化、规模化发展。 三、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将带来一定的动荡和冲击,但仍然是利好消息,应及早研究和应对。如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能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实行累积投票制,完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召集程序;增加特定情况下股东的退出机制等。 四、公司融资方式预计将多样化。随着2006年年底金融入世保护期的届满以及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人民币500万元,可以预料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不再遥远,中小企业将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但公司自身的制度建设将是新融资途径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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