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从市地税局获悉,继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后,日前,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已调整到位,至此,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已全部完成。
据市地税局地方税科副科长尤嘉蕾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此次调整,目的在于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县级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各县(市)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被划分为县城城区(市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土地两个等级,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最高为6元,最低为2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7月1日执行。
具体税额如下,偃师市、伊川县: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新安、汝阳、宜阳、栾川、洛宁县: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孟津县: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3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4元/平方米;嵩县: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平方米。
据了解,为了保护国家资源,使有限的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项目及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针对许多市民有关住宅缴不缴土地使用税的疑问,尤嘉蕾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院落以及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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