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news.liaoing.com 2006-3-21 17:46:32 来源: 浏览量: |
 |
|
律师评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担保合同中债务的履行,如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依据上述规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购房者原因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例如购房者要求退房等;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开发商将房屋出售他人等。本案中,因王先生看中其它房屋而要求退房,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系过错方,所以王先生可以要求退房,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案例二 李小姐毕业留京后,因父母都不在北京,早有心买房,但因工作时间短和房价太高,所以一直租房生活,后听朋友介绍一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位置虽远了点,但价格很便宜。听了这样的消息,李小姐一阵心动,于是在第二天就赶到了售楼现场。售楼小姐介绍:房子还没有盖,二年后交房,现可以排号等候,但需交一万元定金。李小姐听说二年后才能交房,有点犹豫,但看交钱排号的人络绎不绝,加上价格实在诱人,李小姐也交了一万元定金。交钱后,开发商没让李小姐办理任何手续,仅出具了一张定金收据,并告诉李小姐回家等通知。李小姐等了一年,也未收到任何通知,打电话问了几次,销售人员称项目还未办完预售许可证,还不能签订合同。李小姐无奈之下,提出退还定金。 律师评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进行房屋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上述规定,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房屋预售,否则,预售行为无效,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因开发商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以收取定金的形式将房屋预售予李小姐,因房屋不具备预售条件,所以其预售行为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据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李小姐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收取的一万元定金,并可要求开发商支付收取定金期间的相应利息。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系过错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未获得贷款引起的纠纷 不能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往往选择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即先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其余的通过贷款支付。如果购房者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造成逾期付款,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呢? 按照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购房者申请贷款,是以已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前提。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购售双方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就是说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购房者可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约定就无法实现。从上述分析看,购售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条款,是以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为成立要件。如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购售双方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无效条款。如因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造成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因约定的付款条款无效,所以购房者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购售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因原付款方式无效,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购房合同。如因购房者原因致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的,例如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购房者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因此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可向购房者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另需说明的是,如因购房者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案例 张先生以按揭付款方式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付款方式合同约定如下:
|
|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