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日,一份据称是能掀起全国新一次土地“革命”的法规将在广东率先实施。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中国经营报》2005年9月23日) 土地资源紧张,困扰着不少省份的发展。处于沿海地区的广东,人口稠密、经济膨胀土地瓶颈制约,更是其致命软肋之一。探索现行土地管理办法的改革,成为大势所趋。广东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值得肯首。看了广东的这个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欣喜的是“土地革命”再次实现了破冰之举,担忧的是此举一出,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程序正义面临着惨遭破坏的危险。 这不是危言耸听。纵观广东即将实施的这个“新土地革命”法规,首先是对《土地管理法》的公然挑衅。2004年8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什么样的情况例外呢?第六十三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可见,土地的流转,必须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线,不是什么样的土地都可以纳入流转的。而广东的“新土地革命”,以“源源不断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市交易将打破这种‘缺地困局’”。可见,该“革命”的目的是突破《土地管理法》的限制。为了保证土地合法交易,地方政府会不会擅自将准备拿来交易的土地挂上“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招牌,现在还不好说。但是,只要该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导致违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必将成倍增多,当不是杞人忧天。 “新土地革命”同样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六十四条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不得同现行的国家法规相抵触。换言之,只要《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流转、交易作出修改,任何地方都不能以“规”试法。广东方面声称这“是政府规定,不是人大条例”,更属违法中的违法。这样的口子,一旦放开又得不到及时的制止,相信要不了多久,“新土地革命”就有席卷全国之势。架空《土地管理法》的可能,也不是没有。 改革固然需要创新,需要挑战不合理的规定。但是,在一个法治国家,改革也不能以违法为代价,那样破坏的是程序正义,最终毁掉的是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希望广东方面三思而后行,不能口头上喊着依法治国,行动上却不要法律。同时,更希望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对广东的这个“新土地革命”叫停。要“革命”,也得在法律的大框架内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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