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7月香港回归中国之前,香港所有土地均属英皇所有,由港督代表皇室处理,业主只是从港府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基本法》规定,香港境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等。香港自开埠以来,长期实行土地租用制或称批租制,出租土地多数采用公开拍卖、价高者得的办法,通过拍卖使土地商品化,进入市场,这是香港土地政策的基础。除拍卖土地外,香港还有公开招标承投的办法,政府公布招标的地段,投票者不需要公开报价,投票者间彼此不知道对方出的价钱,仍是价高者得。在公开招标中,地价比较便宜,但投标者必须提交详细的开发计划并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才能租到土地。 此外,用作兴建公屋(政府用来出租的住宅)或发展公共事业及慈善用途的土地,通常采用私人协议方式批租,政府只收取部分地价或免收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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