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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卖“妻”房惹诉讼 购房者利益受保护

http://news.liaoing.com   2005-5-1   来源:河南日报   浏览量: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而男方却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该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日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依法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虞某与被告许某1999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一套住房归女方虞某所有,但未将房产的原户主许某变更为虞某。2003年,许某在虞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付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以1.9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付某,并对双方协议进行了公证。2003年9月,付某在许某的协助下,在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所有人为付某。虞某得知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许某和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付某购买房屋的行为并无过错,是善意取得。原告主张两被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虞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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