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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私自更改父亲房屋产权分给儿媳一份

http://news.liaoing.com   2005-5-1   来源:河南日报   浏览量:

   连日来,南京市浦口区一位80岁的老人为了自己的一套房子伤透了脑筋。老人本来有一套自己名下的住房,不知道什么时候儿子没有经过老人的同意把产权变更成了他的名字。不久前,儿子媳妇离婚了,法院将此房按婚后共同财产处理,判定老人的儿子补偿前妻近3万块钱。
辛苦一生买套房子

  1996年,单位福利分房,王老先生拿出自己的积蓄买下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产权证上也是老人的名字。房子买下后,老两口和小儿子王明住在一起。

  1998年,老伴离世,老人便和小儿子住在该房,日子也还过得去。2000年,小儿子要结婚了,因为房子比较小,老人决定搬出去住,把房子腾出来给儿子做新房用。

    儿子私自变更产权

  到了2003年的下半年,老人无意中发现,小儿子不知道什么时候偷偷拿走了自己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那套房子已经变成了儿子名下的财产。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了老人的小儿子王明。电话里,王明告诉记者,他确实是没有通过老人的同意变更了房屋的产权。原来,王明有一个好朋友,该朋友的单位有一项政策,就是如果职工买房可以拿到比较可观的购房补贴和公积金,于是该朋友跟王明商量,假借买老人的房子,等拿到购房补贴后再把房子还回来。

  此后,王明便到老人的房间找到了产权证和土地证交给了这位朋友。几个月后,该朋友说,反正你们是一家人,不如趁这个机会将产权变更到你的名下,还能省下一点费用,王明同意了。

  离婚时成了共同财产

  知道房子成了儿子的财产后,老人尽管有点想法,但是很快也就过去了,毕竟,房子迟早还是孩子的。但问题还是来了。

  今年3月份,儿媳妇突然提出要离婚。很快,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原本是老人的那套房子作为王明婚后共同财产分配,房子归王明,但是王明必须补偿前妻3万元。这下老人闹心了,“我就想不通了,那是我的房子啊,怎么就成了他们的婚后共同财产了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观点】

  对此事,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钱苏平律师表示,变更房屋产权时必须要经过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和签字认可,本案中,房地产管理部门违反法定程序,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注销新的房产证,把房屋产权重新变更到自己名下。

  对于王明来说,如果法院的判决尚未生效,王明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对财产部分的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已经生效,那么王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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