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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6年未办产权证业主告赢房产公司

http://news.liaoing.com   2005-4-28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浏览量:
   本报讯   8名业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入住补偿房屋,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证,业主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提供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必要手续,协助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然而,由于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业主也没有受到实际损失,因此,业主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1999年5月,孙某等8业主与泰跃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泰跃房地产公司将某小区的楼房补偿给孙某等,产权证由泰跃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后的一年内统一办理。协议签订后,孙某等入住该房屋。然而直到2004年2月,孙某等8位业主也没有拿到产权证。原来,这些房屋的开发商是安达房地产公司,泰跃房地产公司只是从安达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于是孙某等将泰跃与安达两家房地产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在3个月内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要求两公司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第91日起至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每日按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令泰跃公司为孙某等办理产权证并支付所诉请的违约金,安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泰跃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办理产权证登记的义务主体是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孙某等是房屋权利人,因此是申请办理产权证登记的主体。因有协议约定,泰跃公司应当代理孙某等办理产权登记事务。而这些房屋是安达房地产公司开发,故安达房地产公司应当协助孙某等办理产权登记事务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然而,由于合同中并未就泰跃房地产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后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依法只有在泰跃房地产公司有过错且孙某等有损失的情形下才能主张赔偿损失,孙某等并未向法庭提举其有具体损失的证据,故对孙某等主张的由泰跃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之请求不予支持。因孙某等与安达房地产公司之间无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故其主张安达公司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与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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