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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http://news.liaoing.com   2005-6-24   来源:今日安报   浏览量: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是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而依法享有的一项特别优先权,同时也是出租人基于租赁关系而产生的一项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具体来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承租人不能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只能自己行使;第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时才能产生;第三,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必须提前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有比较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是否购买租赁物;第四,承租人只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原告王宝与被告范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告王宝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承租人王宝的优先购买权,所以承租人王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范国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行使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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