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news.liaoing.com 2005-6-24 来源:今日安报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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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以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判决房主与别人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2003年8月,开封市民王宝与范国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范国将其位于某大街上的一楼营业房出租给王宝,租期两年,时间从2003年8月31日至2005年8月30日,租金每年2.4万元。王宝承租此门面房以后,便做起了餐饮生意。由于经营有方,效益很好。2004年12月,王宝去找范国交房租,范国却告诉他,不用向他交房租了,他已经把房子卖给李某了,以后房租可以直接交给李某。 王宝早有购买这个营业房的意思,现在一听范国已将房子卖出去了,就表示不同意,认为范国卖这个房子时应先告诉自己,他对这个房子有优先购买权。而范建认为,这是他自己的房子,他有权利决定将房子卖给谁。王宝遂将范国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范国和李某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范国出卖房屋时没有通知原告,即该房的承租人王宝山,侵犯了王宝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被告范国和李某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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