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因:部分先前要作为规划道路交通用地的转让地被规划调整后不再作为道路交通用地 三亚城郊法院状告华运公司不当得利要求补偿133万元 华运公司:与法院达成的《土地房屋转让合同书》上有明确约定,过户后一切由华运公司负责 本报陵城9月8日电(记者纪燕玲李丹)三亚市城郊法院3年前卖出一房地产,最近又发觉对方占了便宜,于是法院把买主三亚华运实业公司告上法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陵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今天上午,该案开庭审理,是否不当得利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2001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下称城郊法院)将自己在三亚市新建路的办公楼用地2538.6平方米及其上面的房屋向社会公开转让。同年9月,三亚一公司以303万元的价格与法院达成转让协议,但随后该公司从三亚市规划局了解到,该地中的1839.18平方米将作为规划道路交通用地,于是要求解除合同。 2002年1月,城郊法院与三亚华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运实业)签下合同,决定以170万元的价格转让。后来,城郊法院得知,三亚市总体规划又重做局部调整,转让地被规划调整不再作为道路交通用地。这样一来,该院就感到让华运公司占了便宜,他们吃了大亏,从而提出,他们转让给华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699.41平方米,转让价为170万元,现在华运公司登记取得了另一半土地使用权1839.18平方米,是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的,应补偿法院利益损失133万元。 华运公司答称,2002年1月11日,双方达成《土地房屋转让合同书》,明确标明出让的土地面积为2538.60平方米及土地上2244.61平方米房屋。合同上写的是白纸黑字,根本不存在什么“以约699.42平方米土地作为标的物达成转让”的条款约定。再则,双方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合同书》第五条“特别约定”中,明确约定,该块土地城郊法院只负责将土地过户到华运公司名下,双方过户清理后,在政府规划到该土地拆迁占用,一切由华运公司负责,与城郊法院无关,所付款项不退还。 是否不当得利成为今天庭审的焦点。城郊法院认为,在社会交易中,任何利益的取得都须有合法的依据,或是直接依据法律,或是依据法律行为。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利益的取得为没有合法根据;其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其后该根据丧失的,该利益的取得也为没有合法根据。当事人取得这种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为不当得利,依法应把该利益返还受损人。 华运公司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没有合法根据,然而公司受让这块土地,是根据华运公司与城郊法院依法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合同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一系列的合法根据而取得的。即使是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也只是返还转让土地,而不是对方要求的补偿133万元的转让金。 三亚市规划局给城郊法院的复函称,由于三亚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该规划包括法院的用地在内,因此该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技术经济指标需待规划完成后方可提供。 该案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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