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兑现当初广告宣传的承诺,拆除小区内的临时围墙,退房不能如愿的杨女士为此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杨女士房款和房屋首付款33.7万余元,并给付利息,赔偿5900余元经济损失费。 2003年初,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的房产销售会上,杨女士通过该公司发送的宣传材料得知,该公司在销售某小区三期工程,三期与一期为同小区。同年4月15日,杨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1套三期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前的12月8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杨女士发送了一份由于一期部分业主提出不能拆除一期、三期之间的临时围墙,造成公司在围墙的拆除问题上难以进行工作,如果不能接受变更,公司愿就退房问题进行协商的书面信函。当月25日,杨女士要求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6.7万余元首付款及利息、办理贷款所支出费用、27万元房款及发生利息、贷款误工费及交通费。今年1月8日,杨女士因不能接受只退房及退房款不赔偿损失的合同解除处理结果,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但未果。 一审法院判决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给杨女士发送的房屋广告宣传资料中绘有小区一期、三期景观图,图中两期工程为一个完整、封闭小区。在其申报的规划图中亦无围墙。但其在交付房屋时,一期、三期间的围墙并未如约拆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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