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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显现出大热点 之一

http://news.liaoing.com   2005-5-1   来源:东方今报   浏览量:

热点一:
钱交了拿不到房
案例简介:郑州某房地产公司与一商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户购买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款项。当商户入住后在办理房产证时,发现由于该房地产公司不能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办理房产证。而后,该商户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退房、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在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未取得也未向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商户可以选择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退房、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如果商户愿意取得该房屋,并且房地产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能够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同时商户还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热点二:
虚假广告骗你没商量
案例简介:目前,商品房买卖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公众公开出售的,商品房广告虚假已经成为商品房纠纷中最主要的问题和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如声明小区内建有“30000平方米中心绿地”、“10000平方米人工湖”、小区内配套有商场、医院、学校、游泳馆、健身房等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但业主入住以后,才发现广告中的承诺与现实相差千里,30000平方米的中心绿地“跑”到了马路对面的街心公园,10000平方米的人工湖变成了一个小小的污水坑。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类似的广告用语,特别是一些媒体上的广告更具有相当大的诱惑力,在多数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均拒绝写进合同条款,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确实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业主在购房入住以后,发现广告中类似的承诺没有兑现,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热点三:
房屋质量索赔难
案例简介:王女士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楼房,因该公司在房屋构建中擅自变动项目,使成品房与合同有不少出入。新楼竣工后出现预制混凝土孔裂、承重墙裂缝、楼顶漏水、外墙体漏水等。
律师点评:
对于王女士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有关鉴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根据作出的鉴定结论,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经质量检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经鉴定属于质量瑕疵,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未严重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并且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公司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王女士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另外,如果责任暂时难以确定的,应由开发商先行修复,待责任确定后,再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因修复所造成的费用,以保证业主的正常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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