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住禹州市的赵某和母亲董某共同出资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买房时,董某向李某借了一部分钱。当李某向董某追讨债务时,董某外出不归,李某遂到赵某家讨债。赵某为维权将其母亲董某告上法庭。 赵某原来一直与母亲董某住在单位的公房里。后来母子二人合伙花3.6万元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在购房时母子俩商定:购房款由赵某拿出2万元,董某拿出1.6万元。董某由于钱不够,向李某借了一部分钱。购房后,产权办在了董某名下。 后来,董某外出不归。李某得知房产在董某名下,就到赵某家讨债。为了维权,赵某将母亲告上了法庭。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但该房系赵某和董某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居住,应为他们的共同财产,遂于8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该套房中的两间卧室归赵某所有,一间卧室归其母董某所有,客厅、厨房、卫生间归二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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