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2003年,李三与大信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某小区一处住房。后大信公司向李三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收取物业管理费。
2004年7月起,大信公司口头告知住户,2004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将按照每年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李三以大信公司擅自提价为由,拒绝按照新标准交纳管理费。双方争执不下,其他住户也纷纷仿效李三。后大信公司将李三告上法院。
法官分析 本案中,李三与大信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后,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大信公司负责,双方形成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合同关系。
在大信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后,李三应向大信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由于大信公司未与住户协商,便调整物业管理费,且未能提供合理、充分的依据,故法院判决大信公司应按照原标准收取业主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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