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放:2000年,吴先生等70多位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商品房,双方约定:逾期交楼180天以内,违约金按银行利息的1.2倍计算;如果超过180天,则每日按购房款的0.05%计算。但是约定交楼时间过了一年多,吴先生等人仍然没有拿到房子钥匙。在与开发商协商违约金不成后,吴先生等人一怒之下把开发公司告上法院。 最后,法院作出了支持业主的判决,即所有逾期时间每日按购房款的0.05%计算违约金。 小业主打官司: 针对业主提出的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赔偿比例,开发商则认为,“超过180天,每日按购房款的0.05%计算”的意思是,前180天违约金应按银行利息的1.2倍计算,180天以后的部分才按每日赔偿购房款的0.05%计算。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怎么理解“超过180天每日按购房款的0.05%赔偿”上面,发展商的理解是,超过了180天,180天以内按照一种比例,180天后按照另外一种比例分成两个时间段计算,而业主们则认为这句话应该这样理解:总延期时间在180天之内,按照一种比例计算,超过180天,则采用另外一种计算方法。而两种计算方法每位业主获得的赔偿金相差一万多元。本报记者谭胜律师说法: 提醒业主遇到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上的纠纷,法院一般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如果是由于发展商的原因导致业主在上述期限无法办理房产证,双方又没有特殊约定,业主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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