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news.liaoing.com 2005-9-14 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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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1999年4月20日,陈小姐购买了位于天河区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为1999年10月31日,后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楼,直到2000年1月10日陈小姐才办理了收楼手续。交楼后,开发商一直未能将陈小姐的房产证办下来,故陈小姐在2003年7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并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天内协同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证;被告逾期协同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证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01年7月14日起计至开发商协同陈小姐办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及房地产登记手续之日止)。 小业主打官司:1999年,我买了天河的一个单体楼。当时想着它都差不多是现楼了,应该没什么风险,所以即使它的价钱比别的房子贵了点也认了。本来当时合同上约定的是1999年10月31日交楼,在交楼后的90天内办理房产证。谁知后来发展商可能内部出了点问题,一直拖着没给我们办证。我和几个小业主就开始和他们交涉,结果他们百般推诿,后来拖得太久了,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啦。 可是我起诉时觉得特别困惑:法律规定像我这样的情况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发展商本来该在2000年4月9日前为我们办好房产证,从那时到现在他们拖延办证足有3年多了。可是一打官司,我们才发现根本找不到任何证据证明在2000年4月至2001年7月期间曾经向发展商主张过权利。结果等于我们就放弃了这段时间索赔的权利。如果按迟交楼每天按房价万分之五的金额赔偿来算,我们不见了几万元。就是因为没有书面证据,才让这种奸商又少赔了几万元。虽然最后官司打赢了,但一想起来还是觉得有点冤哪!
律师说法:《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具体到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问题,在起诉前仍未办证的,如果超过法定或约定的办证期限两年的,且无证据证明业主曾向开发商要求办证,则法院一般只支持两年的违约金。本案陈小姐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日期为2000年4月10日,但陈小姐是在2003年7月14日才向法院起诉,故法院在判决违约金时采用了倒推时效的办法,即从起诉日2003年7月14日向前倒推两年,从2001年7月14日起计付违约金。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遇到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应及时催促其办理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还应当明确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在法律上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行使权利要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以免丧失法律上的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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