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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的财产失窃谁负责?

http://news.liaoing.com   2005-9-14   来源:大河报   浏览量:
   因被怀疑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存在经济问题,王保顺接受了警方的调查。然而,在确定王保顺没有经济犯罪的情况下,警方还是查封了王保顺开办的工厂,致使工厂停产。在此期间,被查封物品大都被盗。几十万元的财产就这样折腾没了。那么,王保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呢?
  背景新闻踌躇满志村官下海
  王保顺是焦作市武陟县阳城乡原马蓬村村民,1999年1月8日,他当选为该村村委会主任。到任后,一心想有所作为的王保顺带领本村35名青年远赴江苏常州学习灯具制作技术。功夫不负有心人,1999年3月份,王保顺回村建成了保顺灯具厂。试产成功后,他吸收了97名村民成为职工,保顺灯具厂开张了。
  经过努力,灯具厂的经营逐渐有了起色。2000年9月,王保顺随同焦作市和武陟县有关领导去温州考察学习乡镇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2001年,保顺灯具厂被县政府列为县级重点保护单位。同年11月,王保顺辞去村委会主任一职,专心致力于灯具厂的经营。
  王保顺的事业取得了成功,一时间也成为十里八乡无人不知的明星。可正当王保顺风风火火、踌躇满志的时候,一件让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祸因举报工厂倒闭
  2002年12月4日上午8点多,武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工作人员来到保顺灯具厂,敲开了王保顺办公室的门:“原保顺,我们接到群众举报,说你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存在经济问题,请你跟我们回去了解一些情况。”“我是王保顺,不是原保顺,你们抓错人了!”但是,王保顺仍然被拉上了警车。
  经过调查,举报所指原保顺即是王保顺,没有抓错人。而此时,村委会又向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指控王保顺在担任村干部和灯具厂厂长期间,涉嫌经济问题20多起,希望执法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次日,民警找来原马蓬村村委会出纳、曾任村理财小组成员的王作印进行询问。据王作印说,王保顺从1999年1月到2001年11月担任村委会主任,要了解王保顺是否多领工资,违规报销吃喝费,可以清查当时的理财登记手续,上面账目都有签名,一清二楚。当问及理财小组查出王保顺有2000多元的吃喝款未退还时,王作印说,王保顺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曾垫付打井等款项共1万余元未清,因此,他拒绝偿还2000多元的吃喝费。
  经审查账目,王保顺在经济上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公安人员就把王保顺送回厂里。
  2002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来到厂里告诉王保顺,厂里仓库要被查封,其他的车间可以自由进出。随后,公安人员从仓库拉走部分产品后,将仓库贴上了封条。12月13日,公安人员又来到厂里,将其余的门全部贴上封条,分两次将厂里部分产品拉走。在查封时,公安人员并没有列出被查封物品清单,也没有告知王保顺工厂财产被查封期间他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之后,风光一时的保顺灯具厂倒闭了。
  解封之日”人是物非”
  望着厂里的封条和铁锁,王保顺多次找人交涉,但始终没有结果。2003年3月,王保顺带着47名厂里的职工和满腔的无奈,踏上去连云港打工的列车。
  此后,已被查封的灯具厂仓库被撬,封条被揭,物品遭盗。王保顺的家人多次报警,但当地派出所称是县公安局贴的封条,应该由公安侦查。而县公安局却说,应该由派出所属地管辖。就这样推来推去,始终没有一方派出警员调查。
  2005年6月25日,王保顺接到武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通知,他的厂子已经正式解封。王保顺回到厂里时,看到的厂子已是面目全非,仓库大门不知所踪,屋内窗户全无,除小部分物品堆积在一间小屋外,值钱的东西皆不翼而飞。站在厂里,王保顺一动不动地发呆,他想不明白:他当村官投资修路、垫钱打井;当厂长呕心沥血、殚精竭虑,安置村民、发展乡村经济。到头来,竟因一封举报信,弄到了这一境地。
  8月23日,记者来到武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情况,但当初负责该案的大队长已经调走。现任的李队长称,自己对此事不太了解。记者要求查阅当时立案的卷宗时,李队长以管理卷宗的内勤生孩子请假及警员调走为由,表示不能出示卷宗。最后,李队长说,他们对这个案子已经尽力做了调解,使王保顺所在的乡政府让其无偿使用土地来弥补经济损失。但王保顺表示,乡政府并没有和自己在这方面达成协议。
  细雨蒙蒙,保顺灯具厂旧址显得更为破败,厂房已经被村委会另租他人,成了一个生产农用机械的小工厂。被人私揭封条后转移走的部分物品堆放在一间小屋内,成捆的包装盒因年久受潮已不能使用。一些大物件被堆放在灯具厂后面的小胡同内,杂草丛生,几乎看不到那风光一时的灯具厂的机器设备。
  据估计,灯具厂在查封后被盗的物品价值大约45万元。于是,王保顺找到武陟县公安局要求赔偿。但武陟县公安局人员说,应由私揭封条的盗窃者负责赔偿。但时至今日,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私揭封条的盗窃者。
  想着自己合法财产权得不到维护,望着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厂子如此破败,王保顺的眼睛湿润了。他的维权之路在何方?
  公民有举报的义务
  黄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因此,在王保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原马蓬村村委会作为一个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其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举报或控告,是履行法律规定权利,同时更是一种义务。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进行控告、举报的义务。除了恶意举报,意图陷害他人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举报不实的,并没有惩罚性的规定。本案中,村委会的证明材料是一个案件来源或线索,并且村委会在证明材料中也提到“希望执法部门予以调查落实”。因此,该线索向公安机关提供后,应由公安机关查证落实。
  公安有查证举报的责任
  黄允: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未经查清事实,即对保顺灯具厂的相关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是不正确的。村委会的证明材料仅是一个案件线索,并不必然说明王保顺存在经济犯罪问题,况且从最后的事实来看王保顺和村委会之间存在的只是经济纠纷而已。
  由于公安机关在接到村委会的举报材料之后,未经查证落实就采取了查封措施,并且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遭受损失,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村委会的举报行为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能证明其举报存在恶意,而这种举报也不必然导致保顺灯具厂财物的损失。因此,其举报行为与保顺灯具厂财物损失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
  查封财产应合法
  常伯阳(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武陟县公安局查封王保顺工厂的行为是非法的。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王保顺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后,通过调查,在已经排除王保顺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又对王保顺的工厂采取查封措施,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武陟县公安局应当对王保顺所受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我认为,这种损失只能是因查封造成王保顺不能生产经营的损失,而不应当包括失窃给王保顺造成的损失。工厂被查封后,王保顺是否还具有看管义务,这一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否有告知涉案人妥善看管查封物品的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但查封和扣押不同,被查封的物品并没有转移占有,实际上还在涉案人的控制之下。而扣押的物品已经转移占有,涉案人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因此,如果扣押的物品失窃,公安机关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是刑事侦查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转移财产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擅自处分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的查封行为只是控制了涉案人对财物的处分权,但对盗窃行为没法控制,因为查封的物品不在公安机关的直接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查封行为与王保顺工厂停产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而与失窃造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如今,除了这间小屋堆放部分物品外,厂里值钱的东西都不翼而飞。
  
  在草丛里,还能找出一些灯具厂留下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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