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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应尽保安注意义务

http://news.liaoing.com   2005-9-24   来源:今日安报   浏览量:
   某住宅小区内,前来看房的人员和业主因故发生口角。随后,看房人打电话纠集了十几名打手分乘两辆汽车进入小区,将业主及家人打伤。案发时,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了记录,并拨打110报警,虽未能阻止殴打事件,但在殴打过程中,保安人员实施了保护业主和业主财物的行为。但业主却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该物业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吗?
  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保安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除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也就是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保安服务没有作出特别约定,而且保安人员已履行了保安义务,记录了车辆进出情况,案发时也尽力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及时拨打110报警,应该说,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义务,因此,无须对业主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常红波阔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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