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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等费用不得被侵占挪用

http://news.liaoing.com   2005-10-24   来源:今日安报   浏览量:

  南阳市华先生来电咨询:

  我们是河南省唐河县毕店镇沙河铺村华寺东组村民,2003年5月份被河南石油勘探局占用2.322亩水稻田。今年5月份,油田把永久征地款一次性作了赔偿(旱地赔1万多元、水田赔2万多元,临时占地赔3年青苗费,永久占地赔款更多)。该款被支付给村委会后,一直没有分配给农户。我们多次向村委、乡政府要求分配时,村干部一拖再拖,一直不给赔偿金。村党支部书记还说,“钱也花了,不要再追究了”。每亩地该赔偿3万多赔偿款,村委会却让村民小组和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每亩按6800元给付我们。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对于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这几项费用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他;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村委会截留、侵占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其村民小组与征地农户签订的所谓补偿协议是与法律规定的原则相违背的。对于应当补偿给农民的那部分应当足额支付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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