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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依法可受保护

http://news.liaoing.com   2005-9-24   来源:今日安报   浏览量:
    驻马店市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写的一篇文章在中国法院网上发表了,后来我在其他十几家网站上发现我的文章被转载了,他们既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也没有向我支付稿酬。请问,其他网站转载我的文章的行为是否侵权?如果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如果你在中国法院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你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可以选择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中任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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