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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住宅楼不得改变用途

http://news.liaoing.com   2005-12-26   来源:大河报   浏览量:

  本报讯 23日,陇海大厦A座的一些住户向本报反映,他们这里有一位业主把所购买的4套住房办成了培训学校,搅得他们日常生活不得安宁。

  23日上午,记者来到陇海大厦。3楼、5楼、6楼、10楼的住户赵先生等纷纷向记者诉苦,他们的房产证上明确写着“成套住宅”。6楼、7楼的4套住宅从今年9月份被改成“今日电讯培训学校”,7楼两套房被打通成了教室,6楼是学生们的宿舍。学生们白天上课,晚上吵闹、喝酒、抽烟,不仅影响四邻休息,还把楼道搞得很脏。

  对此反映,该学校负责人刘女士称,当初她花90多万元从一名姓梁的人那里购买这4套住房时,就提出了要办学校,梁称没问题,她开办学校在室内,平均每期20多个人,对这些住户是有些影响,但不会太大,而且她办学手续齐全,市劳动局、管城区公安消防部门等多家单位来检查也都没说不让办学。

  负责该大厦物业的城开物业管理公司的王经理告诉记者,这幢楼虽然是商住楼,但除了1层、2层用于商业用途外,3楼以上都是住宅楼,这座学校的确多次受到其他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无权指责业主改变用途,不过前提应当是不能损害邻里关系。

  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的宋英群律师。宋律师说,刘女士将所购买的居住用房改作学校,显然不合法。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是按土地的用途来划分的。居住用地原则上只能用作居住,不能改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但是对于居民改变用途这种情况,法律目前并没有做出有关处罚的规定。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刘女士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刘在办学过程中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受害方有权要求刘停止损害或者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诉诸法律。记者 辛渐 实习生 王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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