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省工商局、省消协发起了“2005年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昨天,省消协公布了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的11个不平等格式条款,揭露消费领域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不平等格式条款【1】 咪表停车“丢失不赔” 点评: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用(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后,就与消费者之间确立了有偿保管关系,应当承担有偿保管的法定义务。 单方面制定“丢失不赔”的规定,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价值,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其内容无效。 而“刷卡无凭”的规定,增加了消费者停车的取证难度,除非消费者事先拍照,否则就无法证明在此处停过车。 不平等格式条款【2】 特殊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其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除商家的责任。 如果商家售出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给予维修、更换或退货。 不平等格式条款【3】 包装损坏不予“三包” 点评:“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 只要售出的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不平等格式条款【4】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 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打折等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不平等格式条款【5】 家政卡逾期不换作废 点评:余额作废的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卡到期后,不愿补足总额的不再享受优惠服务的规定,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价款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不平等格式条款【6】 业主被盗物业无责任 点评:这样的条款属于排除自身的主要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 如果因为自身过错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于《消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不平等格式条款【7】 奖品、赠品不“三包” 点评: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这种“赠”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基础上,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具有合法性。 不平等格式条款【8】 买的是坏车还得付款 点评:《(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规定,消费者即使买的是坏车,也得照样付款,而且该合同将“销售者”应负的责任全部免除了,根据《消法》可以认定该合同无效。 《购车人按期结款承诺书》规定,消费者一旦被售车公司认定为违约,所购车辆将会被售车公司单方面拍卖或变卖,而且消费者根本无法抗辩,所交保证金也会被直接扣除。 这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行为。 不平等格式条款【9】 自来水用量设最低标准 点评:自来水公司作为垄断公用单位,自定最低用水量,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外,该规定易造成国家水资源的浪费,与建立节约型社会理念相悖。 不平等格式条款【10】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点评: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而不是最终裁决。 不平等格式条款【11】 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点评:《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酒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做法,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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