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时合同上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谁知办下来的房产证写明土地使用年限只到2063年———土地使用年限减少7年,意味着房屋使用权也相应减少,买房者曹先生认为受到开发商欺骗,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却被驳回诉讼请求。 土地使用期突然少了7年 2001年7月,曹先生决定购买番禺区绿庭雅苑13座一套商品房,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年限自2000年4月1日到2070年4月20日止。2004年初,曹先生拿到房产证,然而该证上写明土地使用年限只到2063年2月9日,比原来的约定足足少了7年多!通过调查,曹先生发现自己买房合同上的两块土地并不是他所购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这两块地,一块在德宝花园,一块在荷景花园,现在上面已经盖了房子,怎么可能是绿庭雅苑的地呢?” 提出按每平方米5元来赔偿 拿着房产证和买房合同,曹先生去找开发商讨说法。他介绍说,开发商承认是自己弄错了,如果赔偿的话,就按每平方米5元来赔偿。曹先生不肯接受,他以开发商欺诈为由将其告上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要求开发商补偿给他丧失房屋7年多使用权的损失共2万多元。 去年年底,市仲裁委对该案下达裁决: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限核准是以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产权机关批准年限为准,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有权规定曹先生购买房产的使用权终止年限为2063年。开发商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规定时间计算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期限到2070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曹先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市中院以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该份裁决。之后,曹先生又将开发商告上番禺区法院,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损失4万多元。 番禺区法院认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曹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的约定只是对绿庭雅苑建设依据的说明。如果该说明与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产权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不符,应以后者为准。开发商出卖商品房时应有预售许可证,在该预售许可证上,已经写明土地使用权证有四份,曹先生签署合同前应该知道该情况。曹先生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到2063年,这是市国土局行使行政职权的结果,而非开发商欺诈所为。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曹先生的诉讼请求。曹先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记者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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