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物管处:物业应征得小区业委会同意才能允许商家进驻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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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liaoing.com 2007-1-5 来源: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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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小区内买到“问题锅” “经过物业允许,有人趁元旦假期到小区内推销‘无油烟锅’,结果我买的锅出了问题,一位姓石的值班人员答应找到对方的联系电话后就打电话告诉我,但直到现在也没有跟我联系。”昨天,汉飞城市公园的业主马先生向本报投诉。 据马先生反映,今年1月1日,他发现有几个人在小区摆摊儿推销某品牌的“无油烟锅”,标价599元,促销价319元,还赠送一口“价值60元”的小锅,如果拿旧锅换,还可以再降价30元,“我和他们讨价还价,出价240元,不要那口赠送的小锅,他们同意了”。可马先生第二天早上一用,发现还是有比较大的油烟,觉得受骗了,便去找卖锅的,“当时是早上9点,那些人还没有来,东西还在,我就和保安说他们卖的锅有问题,先别让他们走,我出去办完事回来再找他们,可是我11点多回来他们连人带东西全不见了”。 马先生认为,业主装修都要给物业交保证金,商家进入小区推销也可能给物业交纳“质量保证金”或场地费,物业有责任和义务对商家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承担担保责任。 汉飞物业:出于好心方便业主 昨天下午,记者以业主身份拨通“汉飞物业”的电话,询问1月1日在小区内卖无油烟锅的商家的联系电话,一位自称姓黄的女士答复“没有留人家的电话号码,等下次他们来了再说吧”。 “我们也是好心,为了方便业主的生活。”黄女士解释说,卖锅的商家以前来小区推销过,这次来也是经过物业允许的。记者询问物业公司是否收取了商家的“质量保证金”或场地费等费用,黄女士矢口否认。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查验了商家的营业执照?如果摆摊的时间不长,是不是业主也可以在小区摆个摊点?黄小姐只是笑,并不回答,后又称自己“今天刚上班,还不能确定商家是否给物业交了费用”。 物管处:物业应征得业委会同意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进入小区进行商品推销的情况在许多小区都存在,很多商家要进小区摆摊设点,一般只要经过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就行了,大多数业主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听之任之。 也有一些业主对此表示质疑:“小区的公共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对外租借应征求业主的意见,凭什么由物业管理部门说了算呢?租借场地的收益又如何管理呢?” 昨天下午,郑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杜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物业允许商家在小区内搞经营性质的促销活动,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同时,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还明确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批准。 据了解,汉飞城市公园属于新建小区,目前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汉飞物业公司允许商家进入小区推销,又没有留存商家的联系方式,以致业主无法享受到起码的售后服务,这种做法显然存在缺陷。”杜先生表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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