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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所在
黄某是个外来媳妇,在上海举目无亲。她虽然于1991年嫁到上海,但她一直没有上海市的常住户口,而她的婆婆陈某和买房人张某均手持着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凿依据”,在上海又有着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正当黄某走投无路之际,社会公正力量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上海市妇联、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她的代理律师主持正义,为她在法律维权方面讨了个说法。2005年6月24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某与已故丈夫是合法夫妻,受《婚姻法》保护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和使用权。所以,黄某是博华路房屋的合法同住人,且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她的婆婆陈某虽曾将户口迁入该房,但实际并未在这房居住,其意实属为了侵权。
就在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的前两个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张某要黄某迁出博华路房屋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由于户籍管理政策等客观原因,致使被告(黄某)的户口无法迁入系争房屋内,进而导致被告不能成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但不能据此否定被告对该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之事实,被告的居住、使用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此前签订的博华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书中还明确指出,婆婆陈某在既未征得黄某同意,又未对黄某的居住权予以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这一系列行为主观上存有恶意且严重侵害黄某的合法权益的意图。
争端再起
这个围绕着公房居住权的案子,本来经市区两级法院的一审和终审,应该得以解决,但节外生枝,诉讼风波又起。博华路房屋所管辖的某物业管理公司召集黄某和其婆婆陈某谈事,物业公司单方面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和沪高法民——(2004)44号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以及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博华路房屋的租赁人为婆婆陈某,外来媳黄某具有该户居住权。此后,物业公司还向婆婆陈某下发了房屋租赁卡。打这以后,婆婆陈某手持着这张“尚方宝剑”,每周率人到黄某家拿衣、砸物,还两次打伤黄某,“110”多次接到报警,上门才平息争端。
该物业公司竟然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黄某不具备上海常住户口为理由,剥夺黄某的承租权,单方面指定陈某为承租人,这也就变相否定了黄某与死去的丈夫是合法夫妻的法律事实。而从《婚姻法》角度去审视,黄某完全有资格、有权利成为该房屋的第一承租人,市区两级法院的判决也佐证了这个原则。该物业公司的做法还明目张胆地挑起事端,搞户口歧视,为这场本该平息的纠纷添上一把火,将事情复杂化,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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