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焦点
从3年多时间,黄某与其婆婆陈某为这套博华路房屋前前后后打的10场官司来看,原被告双方的纠纷焦点在以下两个关键词:
一、共同居住人。黄某没有上海常住户口,但嫁给了一个上海户籍的人,是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并共同生活居住在博华路上的这套公房里。她应该是合法的“共同居住人”。
黄某与其丈夫取得博华路公房居住权有合法凭据。市房管局有关条例对“共同居住人”规定了3个条件:一是在承租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二是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三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黄某虽无上海常住户口,但在该处实际居住生活了一年以上,她又无其他地方居住,何况她与丈夫结婚,可以不受户口条件限制,因此她是合法的“共同居住人”,而婆婆陈某则属于“空挂”,非“共同居住人”。
二、监护人。黄某的丈夫是残疾人,后又患精神病,他的合法“监护人”是其妻子黄某还是其母陈某?没有监护人的法定代理行为,黄某的丈夫与其母亲陈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书,以及陈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买下售后公房协议等是否有效,是否对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产生影响?
关于“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对于处分夫妻共同居住权的公房不仅黄某的丈夫不能单方处置,且他是个精神病人,其处分公房居住权行为应当由监护人“法定代理”,否则无效。婆婆陈某以自己是残疾证上的监护人为由,代儿子与自己签订了“同意母亲购买自己房屋”的协议书,岂能算合情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