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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律师在线帮您购房答疑解惑

http://news.liaoing.com   2007-3-15 17:07:41   来源:   浏览量:

    聊宅编辑:物业纠纷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热点话题,在《物权法》草案里也有关于业主委员会、公共设施的一些规定,请邱律师谈谈目前在物业维权领域存在的法律盲点以及难以操作的地方?

    邱律师:物业管理及在物业的正常使用中业主权利的维护问题,是现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经常发生的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物业管理和业主权利的维护过程中,首先存在的问题是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且规定的较为粗略不具有操作性;其次是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成立较为困难,即使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也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或难以正常开展工作;政府部门对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对物业公司巧立名目收费或乱收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聊宅编辑:近段时间,“个人集资建房”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请问在法律层面,个人集资建房有没有障碍,是否违背法律法规?

    邱律师:个人集资建房,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是允许个人购地建房的,而个人的集资建房也应该是允许,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个人集资建房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缺少积极的规定,即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可以说还是空白,这样也就缺少可操作的依据。正是缺少规范性的文件,也正是由于法律的空白,也使个人集资建房无法可依,也就是说集资建房行为缺少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和支持,这也是个人集资建房的最大的障碍。

    聊宅编辑:在众多的网友提问中,有关交房的程序和费用是关注的焦点,能否请邱律师将交房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费用问题做个汇总?

    邱律师:开发商进行房屋交付时,应首先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要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买受人对房屋还要进行质量及配套设施等验收,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经验收合格符合房屋交付条件的,填写《房屋质量验收单》或房屋接收手续。

    一般情况下,在房屋交付过程时,不应产生费用。而有些开发商却让买受人先预交一定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才能接房,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物业管理费是买受人与物业公司的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开发商没有权利强制买受人缴纳,但是,如果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在合同中约定有如此条款的除外。

    还有的物业公司在合同之外向业主强制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的收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聊宅编辑:在装修环节,也是历年投诉的焦点所在,主要是家装材料以次充好,室内环境不达标等问题,请邱律师谈谈在家装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选择装修公司和装修材料?遇到室内环境不达标等问题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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