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老姚和夏某签订契约,过户房屋产权
■4年后夏某前妻称夏某私自卖房无效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老姚房产证
昨天上午,56岁的老姚坐在窗台上,一根接一根地抽着烟,目无表情地看着法官指挥搬家工人将他的家具从屋里搬出。
这个92.92平方米的房屋,是2002年老姚花了12.35万元买下的。如今,卖房子的人找不着了,房管局给他发的房产证也被撤销了,法院判令他腾空房屋,将房子交还他人。
老姚买房子“买”来官司
昨天上午10时许,郑州市东风路36号院3号楼老姚家的门铃响了起来,来者是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法官。
老姚没有开门,他隔着防盗门对外面的法官说:“你们赶紧走吧,不然的话,我就在屋里点火自焚!”经过法官做工作,老姚口气缓和下来,要求找记者听听他的委屈,他才开门。
11时许,看见扛着摄像机、照相机的记者,老姚终于打开了家门。
2002年11月,老姚通过中介公司,相看了目前所住的房屋,和房主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支付了12.35万元房款,并领取了郑州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随后,老姚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让老姚没有想到的是,紧接着一场官司不期而至。
夏某的前妻李女士称,在她和夏某离婚诉讼期间,夏某未经她允许就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将郑州市房管局、房改办、夏某、老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给老姚的房产证。
法院两次判决两个结果
2005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郑州市房管局在未认真审查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的情况下,仍为老姚办理了房产证,其办证行为不足,依法可以撤销。但是,老姚已向夏某支付房款,并实际居住超过两年,且不存在任何过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具有争议的房产证不宜撤销。法院建议李女士向前夫夏某主张自己的权利。
接到判决后,李女士以老姚的购房行为不存在“善意”,提起上诉。
2006年6月2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老姚的房产证。
法院终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法院认为,郑州市房改办在对房改房上市审批的职能被取消后,不核实卖房人配偶情况,仍出具共有住房上市申请确认表,其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且超越职权。郑州市房管局未审查房改房产权共有人情况,在郑州市房改办上市审批职能被取消的情况下,仍依据房改办超越职权出具的共有住房上市申请确认表,给老姚办理房产证,其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故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而李女士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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