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姚质疑:房管局办的证也不能相信?
接到法院的判决后,郑州市房管局给李女士办理了房产证。同时,法院限令老姚将房子交付李女士,并表示追要房款只能找夏某。
老姚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他说,在购买这处房产前,他专门验看了夏某的房产证,房主就是夏某,而且郑州市房改办也批准夏某对该房屋上市交易,所以他就放心交了购房款,顺利地拿到了房产证,直到自己被告上法庭,他才知道这套房产存在争议。
老姚认为,作为一个老百姓,他能做到的工作都做到了,即便房管部门工作中存在“漏洞”,也不应由他埋单。
老姚不愿交房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当初卖房子的夏某不知所踪,交的购房款没地方要,而且李女士也不愿意支付房子的装修费。
李女士说,2002年6月,她和夏某离婚,法院将孩子和房产都判给了夏某。后来,夏某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李女士一怒之下提出上诉,决定要回孩子和房子。
半年后,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孩子和房子都判给了李女士。但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这套房子却被前夫在她上诉期间偷偷卖给了老姚。
在李女士看来,老姚不值得同情,她不会给装修费。她说,当初老姚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她就告诉老姚这房子产权有争议,让他不要装修,但是老姚没有理会。
一律师称法院终审判决不合适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兴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客观公正的,而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不太合适。
凌兴高说,老姚在买房时,房产证上的房主为夏某,该房产也没有被抵押或查封,交易也不是私下进行的,而是通过了房管部门,支付了合理的费用,老姚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房管部门的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瑕疵,但法院不足以因此撤销其为老姚办理的房产证。
凌兴高认为,法院的终审判决错误,老姚可以申请再审,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因不合适的判决给老姚造成损失,老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聊宅网友 法律帮办
(法律帮办'S Blo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