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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建筑公司、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军林(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审委会委员):
三个公司无共同过错,对杨某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当依照各公司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负的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小区楼房的承建单位(包括暖气安装),其在小区第一次供暖时为小区业主试暖是其应尽的义务,试气应在业主家中有人的情况下进行,以防止暖气管道漏水。然而建筑公司试暖时在明知杨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试暖可能发生漏水事故。因此,建筑公司在试暖过程中具有主要过错,对杨某的损失其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在此次试暖过程中应负组织协调的义务,然而物业公司通知业主的试暖时间为2005年11月24日,而实际给杨某试暖的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此是导致杨某家中财产遭受损失的另一原因,物业公司在试暖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对杨某的损失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开发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其将经过各项检验合格的房屋交与购房者杨某,并在供暖时间通知物业公司和建筑公司为业主试送暖气,其在此次试暖过程中已尽到自己的义务,对杨某的损失,开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聊宅网友 法律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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