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一 规划走了样
现象白描:
好不容易拿到了房子的钥匙,可是等走进小区一看,却傻眼了,原先建筑设计图上的公园没了、绿地没了、停车位没了,取而代之的是高耸的楼房。
案例回放:
去年,太原市民王先生购买了某项目的一套商品住房,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宣传资料以及小区模型显示,该商品房的前面是一个小区公园。但是,当交房时,王先生看到,在本应该是小区公园的位置上,一幢12层的小高层建筑却拔地而起,严重影响了他所在楼层的采光。于是,王先生与开发商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开发商称,规划设计变更经过了规划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的同意,王先生如果不接受可以退房,开发商可以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损失。王先生当然不同意退房,但却不知道怎么办。
律师剖析: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对规划、设计变更等相关内容所作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显然,此案例中,开发商没有通知王先生即擅自单方面变更合同,如双方无其他特殊约定,开发商肯定是违约了,王先生完全可以在不退房的前提下,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王先生为购买前面有公园的房屋而多支付的房价,以及采光损失。但是这两部分损失都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所以,这部分损失赔偿即使能得到支持,金额也不可能很大。
为防患于未然,建议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就要未雨绸缪:最好和开发商约定,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擅自对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容积率、绿化率、房屋间距等进行变更;约定发生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以及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开发商通知了变更内容和没有通知的情形,以及购房者同意和不同意变更的情形,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例如要有准确的违约金额数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从而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便于处理。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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