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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二 定金不给退
现象白描:
高高兴兴交了定金,以为抢了一个好“席位”,可令人扫兴的是,因为签订购房合同时和开发商达不成一致,于是想“退定”,但到这时,给出去的钱已经不好要了。
案例回放:
张先生经朋友介绍,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销售商品住房,他考虑到该楼盘距离自己父母家较近,并且紧靠公园,环境不错,便决定买一套。虽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未办下来,但该公司为了尽快回款,已经开始认购。2005年10月9日,张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认购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认购定金1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张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1万元。
后来张先生两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因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发生分歧,在7个工作日内无法就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却认为认购书中约定逾期不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便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律师剖析:
依照《合同法》规定,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而认购书中的定金,其实就是购房者在将来约定时间能够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商进行谈判而交的保证金。
此案例中,张先生已经履行了进行合同洽谈的义务,双方不能在七日内签订正式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于双方就合同某些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这些具体合同条款并未包含在双方此前签定的意向书中,因此双方均没有过错。像这种情况,根据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应当返还张先生已经交付的一万元定金。
如果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认购书就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仔细认真阅读认购书的内容,慎重签订认购书,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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