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四 房产证难办
现象白描:
房款全交了,税费也交齐了,该交的东西都交了,可就是等不到大红本的影子。好一点的开发商会说“再等几个月就会办下来”,差一点的会扔给你一句“办不下来了,你们看着办吧”。对于大多普通百姓来说,除了干着急没有好办法。
案例回放:
2001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2000年1月31日至2001年12月28日,原告所在单位接受各购房员工的委托分四次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以及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税费,被告收到购房款后向各原告交付了房屋,并由各原告签收了《楼宇交接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但是,被告收取办理产权证的税费后始终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办证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已将全部购房款通过其所在单位支付给被告,并且已向被告支付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税费,随后双方也进行了房屋交接,办理了交接手续,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认为:2001年12月,他们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办理房产证而签订的,该合同不成立,并未履行,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他们交付原告的房屋面积超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
邓建成律师剖析:
首先说明的是,原、被告双方就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房号、价格、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书的期限、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购房者委托其所在单位向开发商交付了办理产权证书需要交纳的税费,开发商有义务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这一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有为开发商设定的这一义务。
因此,开发商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是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逾期仍没有办理产权证书是很明显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广大购房者一定要牢记在心。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