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3月14日,中国法学会在北京西城法院召开了3·15维权案例发布会,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原告李玉萍与被告鹤壁市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评为全国六大3·15维权案例之一并获维权案例奖,这也是我省入选的唯一案例。
案情回放
2001年3月15日,李玉萍与华侨公司签订住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华侨公司将位于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东段路南二层的华侨公司综合楼西单元二楼西户的住房一套出售给李玉萍。该楼房面积为93.97平方米,价值为65780元。签订协议之前的3月13日,李玉萍向华侨公司交纳了大部分房款,华侨公司为李玉萍出具了收到房款的财务手续。李玉萍于协议签订当天入住该房并对该房进行简单装修。其后,在办理产权转移证书时,李玉萍得知该房已设定抵押,遂于2001年11月1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华侨公司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并由华侨公司双倍赔偿其购房款项。
山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真实存在。华侨公司出售给李玉萍的房屋建于1999年,建造时未经城市规划部门规划,鹤壁市建委于1999年12月6日对该建筑做出拆除超出规划审批范围外建筑部分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已申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年5月15日,华侨公司为该房所在的整体建筑办理了房产证。2000年9月8日,华侨公司与鹤壁市长风城市信用社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将该房所在的整体建筑抵押贷款,抵押期限为2000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7日。
审理结果
山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本案中,华侨公司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该房屋已被市建委拆除、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和该房屋正处于抵押期间等几项与购买者利益紧密相连的事实,因此,应认定华侨公司在售房时对李玉萍存在欺诈行为,李玉萍要求华侨公司按房款的一倍赔偿其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考虑到李玉萍实际交纳房费54800元(其余款项未付),故赔偿金额应按54800元计算。法院依法判决:李玉萍与华侨公司于2001年3月13日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无效;李玉萍退还给华侨公司所购房屋,华侨公司返还李玉萍购房款54800元;华侨公司赔偿李玉萍经济损失5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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