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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上诉
一审宣判后,华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华侨公司认为,华侨公司在出售房屋时不存在欺诈行为,华侨公司所建成房屋由房管部门颁发了房产证。第二层建筑虽未经规划批准,但建设主管部门已进行了罚款,对建房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并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公司虽将所建房屋抵押,但并未将李玉萍购买的房屋抵押。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有误,应适用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请求驳回李玉萍的诉讼请求。
李玉萍辩称,其因生活需要购买该房屋,而华侨公司在出售房屋时隐瞒该房已被抵押的事实,对她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侨公司将房屋出售给李玉萍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了该房屋未经规划,已受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及该房此时已设定抵押、正处于抵押期间的事实,致李玉萍所购买的商品房处于一种不安全、不稳定状态。因此,可认定为对李玉萍构成欺诈。法院遂于2002年5月29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读
准确把握立法原意灵活适用法律
侯慧生(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
本案在司法实践领域开了“商品房也是商品”,其买卖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先河,推进了司法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新规定,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经营者来说,加大其违法行为成本,具有惩罚警戒作用,让他们望而生畏、望而却步,达到规范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目的。鹤壁法院将本案纠纷置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效衔接,作出了案件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的裁判。
本案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对消费者这一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的特殊保护,对违法经营者的严厉惩罚,充分发挥出审判的调节、指导、惩戒的司法功能。本案的裁判和执行,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引起很大轰动,商品房买卖市场逐步规范、纠纷大量减少,为处理同类商品房买卖案件提供了借鉴。聊宅网友 法律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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