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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山东临沂市的这起房屋质量纠纷目前尚无结果,任先生的维权要求还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市场报》记者曾尝试为双方“劝和”,但没有成功,主要是罗湖房产开发公司不予配合。记者认为,保证房屋质量合格交付既是出卖人的约定义务,更是法定义务。买受人任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质量有问题,提出核验要求是正当的,罗湖房产开发公司没有理由拒绝。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样一处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作为施工监理的临沂市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和临沂市建设局究竟是如何实施监理的?又是怎样通过验收的?聊宅网友 法律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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