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辉县市吴村镇张王寨村,村民王道中承包的责任田被村里非法转让给他人建厂。他举报后,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向违法建厂人下达了处罚书并申请法院执行,辉县市法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不予强制执行。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自己的处罚没有错误,不愿意重新作出处罚,致使违法占地五年多得不到处理纠正,王道中四处上访维权。而到了2007年1月,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又认为,该地已属建设用地,要补办用地手续。
农田里长出纺纱厂
王道中是辉县市吴村镇张王寨村人,30多岁,戴一副近视镜,看上去非常文弱,却是一个认“死理”的人。
据王道中说,2001年10月11日,他被请到了村委会,村干部找他要“商量”点事儿:有人要来村里投资建纺纱厂,需要占他家的4.9亩地,连同其他人家的土地共16.43亩一起租给投资人建厂。有人来投资建厂,王道中当然欢迎,不过爱较真的他却提出要看看批准用地的手续,只要有合法手续他没意见,没手续可不中。村干部对他的态度很不满意,也就不欢而散。
两天后,村干部得知他仍是那个“顽固”态度,就懒得再找他“协商”,直接用推土机推地,建厂。也就是从这一天开始,王道中走了“讨说法”的维权路。为要回耕地,镇土地所、市法院、市国土局、市委热线、省国土厅,几乎能反映的部门他都找到了。
处罚决定无法执行
到了2002年6月20日,辉县市土地局(现更名为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对非法租用张王寨村基本农田建厂的朱真忠作出处罚,处罚书认为:“张王寨村委会未经批准将村集体土地出租给朱真忠,朱真忠未经批准实施占用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转让的事实。”处罚书限朱真忠“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2002年9月4日,辉县市土地局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朱真忠的处罚决定。辉县市法院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辉县市土地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可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裁定“不予强制执行”。事情转了一个圈又回到了起点。王道中不得不在法院、土地局两头跑,土地局认为自己处罚过了,是法院在从中作梗不执行;法院认为土地局的处罚有错误,并认为王道中不是本案申请人,和他说不着。土地局却坚持认为处罚没错误,自己的程序已经走完,法院不执行,土地局也没有办法。这下王道中真的蒙了。
辉县市法院为什么不为土地局执行处罚决定呢?在记者采访时,法院是这样解释的:土地局的处罚遗漏了对象。因为张王寨村委会决定把地出租给朱真忠,村委会与朱真忠同是本案的违法人,都应受到处罚。
村干部因土地被判刑
2004年,事情似乎出现了转机。这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张王寨村的原党支部书记王国富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3月15日,副书记王景功也被监视居住。2004年4月30日,辉县市检察院将王国富、王景功起诉到辉县市法院,同时被诉的还有涉嫌单位犯罪的张王寨村委会。
辉县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张王寨村委会在王国富多次主持会议,被告人王景功积极参与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村委会基本农田16.43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王国富是张王寨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景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处以刑罚。
2004年5月31日,辉县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王寨村委会被判罚金21000元;王国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处罚金21000元;王景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被处罚金21000元。
辉县市国土局:我们的处罚没有错
2007年2月9日,在辉县市国土局,法制科的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记者所问“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国土局是否应当重新作出处罚”的问题,他们是这样解释的:
“第一,对违法行为我们已下了行政处罚,我们已尽力了;第二,法院裁定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说得很笼统,没告诉我们事实哪儿不清,适用法律错在哪儿了,也没告诉我们不服该怎么办,没有救济途径;第三,如果我们的处罚决定书确实错了,我们可以重新做出,我们认为处罚决定书不错,不能重新再做。”
“辉县市国土局为何只处罚朱真忠没有处罚张王寨村委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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