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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国土局五年处理不了一桩违法占地案?

http://news.liaoing.com   2007-5-15 8:52:41   来源:   浏览量:

  对此问题,辉县市国土局拒绝回答。不过,2002年8月,该局在回答《中国国土资源报》时是这样解释的:村委会是私下与朱真忠达成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非法所得,因此,对张王寨来说,就没有处理的证据。

  河南省委党校行政法教授汪俊英认为,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负有审查其合法性的职责,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的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形,有权决定“不予强制执行”。那么,在接到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国土局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而不能以“我们已下了行政处罚,已经尽力了”为由推诿搪塞。

  辉县市农业局:王道中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王道中的承包地被侵占,给他造成了很大损失,早在2002年,他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王寨村委会赔偿损失,法院以他没有承包合同为由不予受理。几年来,他在申请拆除违法占地的同时,一直在寻求经济赔偿,却无结果。

  2006年6月28日,他听说辉县市农业局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的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16560元。同年8月9日,辉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了王道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驳回了他要求赔偿的请求。对此,仲裁科张科长对记者的解释是,王道中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他们只能对承包权进行裁决,法律没有赋予他们对民事赔偿进行界定的权力,民事赔偿应由法院来确定。

  对此裁决,王道中和张王寨村委会都不服,2006年8月底分别向辉县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辉县市法院正在审理。张王寨村委会不服的理由是“此地早已按法定审批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却提供不了证据。

  非法占地又被转让

  因王道中的不断告状,纺纱厂后来停止了生产,所占的耕地也就成了“废地”。2006年3月,张王寨村委会决定将“闲置多年”的原纺纱厂土地重新利用,让邻村的村民王某投资建厂。为确保土地用建筑物的归属不出问题,王某提出由张王寨村委会先购买纺纱厂的建筑物,再由他从村委会手中等价购买。2006年3月1日,吴村镇政府作为监督方,吴村镇法律服务所作为见证方,张王寨村委会与原纺纱厂法人代表王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村委会将35万元购买的纺纱厂建筑物以等价卖给王某,村委会把该厂院内所占的土地以及院墙外1.5米的土地租赁给王某,期限50年。

  记者跑三趟看不到一份文件

  为讨个说法,王道中成了省国土厅、新乡市国土局的“常客”。2004年11月,省国土厅签字让新乡市国土局处理,新乡市国土局又签字让辉县市国土局处理,并说,未见到辉县市国土局的信访意见书,新乡市国土局不能处理,而辉县市国土局却不给出信访意见书。

  2007年1月17日,王道中终于盼来了他等待两年之久的信访意见书。辉县市国地局在信访意见书上说:“现在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该占地已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该宗土地占用处置问题,我局向省厅信访办负责同志作了口头汇报,他们口头答复同意补办用地手续。根据辉政文[2006]130号文件补办用地手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如何修编的?内容是什么?经过上级审批了吗?记者提出要看一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辉县市国土局对此避讳莫深,相互推诿,法制科让找规划科,规划科让找办公室,办公室让找法制科。这个副局长让找那个副局长,那个副局长让找“老一”,而“老一”却不见面。记者连跑三趟,均无结果。

  采访手记

  辉县市国土局一名工作人员在与记者闲聊时说,王道中精神上有问题,钻到牛角尖里出不来了,别人的土地都得到了赔偿,就他不同意,到处告,得罪了村里许多人,弄得连家都不敢进。要不是他四处告状,那块土地的手续也办下来了。

  有人真切地感受到王道中近5年来所受的委屈和不公,就劝他不要再拿鸡蛋和石头碰,如果能得到一些赔偿就算了。可他说:“我知道事情很难,不过我还是要坚持下去,国家的法制一天天健全,政府官员也越来越有为民意识了,我想这事总会有个最终说法的。”

  本案还反映出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当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能自觉履行义务的话,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假若人民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行政行为理解有误而裁定“不予强制执行”,那么作为当事人又能怎么办呢?对于此类情况,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设置纠错机制,也没有赋予利害关系人对其权利的救济途径,于是就出现了像本案中的当事人王道中一样,法院和国土局两家机关都说自己没有错,他也不知道是谁错了,只知道自己一趟趟上访、反映,事情却毫无进展。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立法可否赋予行政机关(如本案的国土局)提起上诉的权利,或者当行政机关怠于行使上诉权时(又出现“懒政”)由利害关系人(如本案的王道中)直接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如果这样,情况会不会好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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