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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被停气3年 房产公司为违约买单

http://news.liaoing.com   2006-3-27 16:01:44   来源:   浏览量:
    日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300多名业主与房产公司的一桩涉及燃气供应的官司。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们与房产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房产公司为业主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投入运行,且部分业主所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燃气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及燃气的投入使用时间。由此,可认定燃气属于房产公司承诺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依约定,房产公司有义务保证小区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现小区气站停用,致使无法供气,房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业主要求房产公司恢复供气、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至此,郑州市南阳路某小区已被停气3年的321名业主与房产公司之间的燃气官司,终于胜诉了。

         缘起停气争端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业主入住前,房产公司单方决定在小区内自建管道液化气站供应燃气。后因气站潜在火灾隐患,于2001年1月被郑州市消防支队决定“叫停”。经有关部门协调,房产公司定下在停气期间每月给每户26元燃气补贴,但房产公司履行8个月后停发补贴,也未恢复供燃气。至此小区内的燃气一直被停用,3年来,给数百户居民带来了许多不便,最后,他们只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诉讼代表人赵振军、李献玲等人称,当初,他们分别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清房款,办理了房产证。但房产公司收取了每户燃气、暖气集资费1.1万元后,业主们入住不到一年,就没再用上燃气。至今,小区断绝燃气已近3年。

         业主们认为,房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中供燃气的承诺,且气站被停用,房产公司负有全部责任,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为业主供应全市统一管网的合法燃气,并自2002年7月到通上合法燃气为止,每月赔偿业主不低于35元的损失费,赔偿标准随燃气价格浮动。

         责任谁来承担

         法庭上,被告房产公司辩称:

     1.双方购房合同约定的燃气是管道液化气,并非天然气,因此不存在供应统一管网的合法燃气的问题。

     2.气站的建设及运行是符合要求的,有相关许可证可以证实。业主和供气单位签订有供气协议,该协议已履行两年,停气是业主和供气单位之间的问题,不应要求开发商供气。

     3.消防机关处罚的对象是供气单位,责任应由供气单位承担,实际上停气的主要原因是业主未交费引起的,气站也并非一开始就不合格,建设时是合格的,有相应的许可证,之所以后来不合格一个原因在于相邻小区,责任不在房产公司。

     4.业主们要求自2002年7月起支付每月不低于35元的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每户26元/月的补助款仅是因政府的协调而作出的,也是供气单位垫付的,而非法定义务。另外业主是否有损失,损失多少也应找供气单位,不应由房产公司承担。

     5.本案的房屋为市政府安居工程,与商品房完全不同,不能适用《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因此,房产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原告也已按合同使用了多年的管道液化气,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认可了这一客观事实,其要求供应合法的天然气与管道液化气无必然和内在的因果关系,其要求房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供气单位称,他们事实上不是本案被告。首先,原告所诉为商品房买卖违约纠纷,而他们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次,他们按照1998年3月与房产公司签订的管道液化石油气工程合同,如期完成了气化站全部配套设施的安装,并于1998年10月通过了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的验收,整个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再次,2000年3月他们已将气化站有偿服务权转让,由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负责各气化站的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及气化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供燃气的责任实际上应由房产公司承担。房产公司在规划之外加盖商品住宅,直接导致了气化站违反国家《消防法》及《河南省消防条例》中的规定,被郑州市消防支队责令停用整顿,故导致小区液化气不能正常供气的责任完全在于房产公司。

         一审经过激烈争辩,法院做出了房产商构成违约和赔偿业主经济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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