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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房屋执行要给予6个月宽限期

http://news.liaoing.com   2006-4-18 8:14:39   来源:今日安报   浏览量:

  郑州市读者张某来电咨询:

  我在某法院的一个经济案件胜诉后,在申请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除了当初抵押给我的一套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请问,对这一抵押的房屋可要求执行吗?

  答:可以要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也规定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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