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本意是要为民造福的“改革”,在历经了“八年抗战”后,竟然成了制造社会不公的“非和谐因素”,这多少有些黑色幽默的意味
在不久前公布的北京市“居民热点关注指数调查”中,住房问题连续两月位居“北京市民热点领域关注榜”的榜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蓝皮书”的有关负责人也把“买房贵、上学贵、看病贵”称作新的民生三大问题。这一事实使人们反思:八年房改之后,安居这一基本民生问题为何反成为催生社会不公的和谐隐患?
经济适用房之殇
1998年7月3日,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简称23号文)的公布实施,以取消福利分房为特征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从此拉开大幕。
按照房改政策制定者当初的设计,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的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在“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核心,就是“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整个23号文,用了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对此加以突出说明。文件中特别强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按照当时的一般推算,文中所述的“最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分别占了城市总人口的5%和10%左右,有的城市这两种家庭加在一起的比例连10%都不到(如南京)。这也就是说,按照23号文新给出的住房供应体系,城市80%以上的家庭应该是由政府向他们供应经济适用房,而不是开发商搞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在房改中的“核心作用”如此之大,以至于当时担任副总理的温家宝再三对它高调力挺。他不仅特别强调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既是这次房改的重要目的,也是房改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还说:“中低收入家庭是目前城镇家庭的主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是实现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的重要条件。”
但就在“十五”计划才执行到一半、中国市民的住房水平离“初步小康”(人均30平米)还差一大截之时,2003年8月12日,由建设部起草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简称18号文)出台了。在这份文件里,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被改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房地产商们对18号文都“按捺不住”兴高采烈之情。据报道,在参加了建设部组织的京城的房地产商学习18号文会议后,潘石屹9月3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喜形于色地说了一番意味深长的话:“都是利好消息,只要读懂了这个通知,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很高兴的。”
根据中国社科院蓝皮书报告,1998年至2003年全国商品住房每平方米的价格只增加了343元。而到了全面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18号文的第一年——2004年,每平方米的房价就比上年暴涨了352元。聊宅网友 飘忽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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