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于2001年8月15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实施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产权无争议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尊重历史事实、解决遗留问题、依法登记确认、追究违法行为的原则,依照本意见处理。
一、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或国有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的房屋
(一)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仅凭当时省、市、区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建成的房屋,被拆迁人、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上述有关用地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回迁安置资料或者购房合同等,先为被拆迁人和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房屋,在补办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直管公房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直管公房管理册直接办理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予以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免收办证费用;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原直管公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相关出售资料和市房改办批复,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直管公房拆迁改造过程中,安置后剩余房屋按市场价格出售的,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及同意出售的文件、购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省直单位在从汴迁郑时征用土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合法的用地证明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由省直有关单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部门研究确认。对虽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保留使用的,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购房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凭确认手续等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还应当提供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凭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一)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四)危害城市安全,堵塞消防通道,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五)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六)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七)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使用的;(八)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三、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一)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交清购房款,因单位未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售房单位登报公告30日,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市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市房改办批复、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登报公告、个人购房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售房单位已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因挪用售房款或者未按规定将售房款交至房改办指定账户,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售房单位必须出具具结保证书并书面承诺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具结保证书、书面承诺等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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