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1月17日专电(记者 杨玉华)经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安徽省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的法规空白。 据安徽省法制办经济法制处处长陈爱军介绍,安徽省自1999年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来,商品住房业主一直按照购房款的2%-3%的比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于维修资金使用周期长,一般在房屋入住10年左右时才提取用于房屋修缮,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全省归集的此类资金数额比较大。 据介绍,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因此,各地大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此次安徽省出台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该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使用范围、存储办法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业主自治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指导思想,政府负责资金的代管,所有账目交物业委员会,由房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户之下按物业管理区设立账户,账户之下按栋按户再设明细账,计账到户、结息到户,从而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增值。 该管理办法还对业主权益的维护、房产部门代管资金的监督、挪用资金的惩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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