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大道资讯河南快讯地产研究三味聊宅楼盘动态业内视角小道消息 | 地产专题 | 聊宅有约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来源: 2007-11-28 浏览量: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聊宅网--中原地产因我而动!  【聊ing】【 】【打印关闭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相关新闻】
廉租房建设 新政策背景下的郑州期待
郑州:3年后12万人受益廉租房
城中村改造住宅10%建廉租房 每平方米5元
紧随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新规有望近日出炉
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增三条渠道来源 
九部门发新规:经适房.商品房项目中要配建廉租房
 【论坛精华】  【业主社区】
 【焦点关注】
河南益通置业总经理王清志-创新城中村改造模式
访郑州中凯置业董事长杨凡—参与它  就让它独一无二
北京暂停公积金贴息贷款 明年五月后审批新申请
安阳市建委着务提升行业形象
楼市拐点房地产股独舞 中国埋下房价飙升隐忧!
置业指导:频频加息 提前还贷怎样才划算? 
河南开封:城区水利局依法用水宣传常抓不懈